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2: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6月15日开始支付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东阳光")。
2、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3、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固定利率,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简称、代码:11东阳光、122078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5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14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2年6月15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旭
联系方式:0769-85370225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东强、陈志利
联系方式:010-66229139、66229074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