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2: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2年6月7日上午10:00,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连云港云台宾馆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57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3.5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华、苗红伟律师列席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转增股本方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截止2011年12月31日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20,565,257.19元,对其中的1600万元按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实施现金分红。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600万、盈余公积中的2500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中的3900万元,合计共7000万元按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实施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完成后,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到15000万元,各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28,579,1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华、苗红伟。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