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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9 01: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证券简称:大东南公告编号:2012-29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6月7日,本公司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12年6月1日以传真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审议、书面表决后,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原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户号:1100060966520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募集专户(账户号:7331010182100052695),用于公司建设的“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1、将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

  2、重新由全资子公司杭州绿海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新开设的专户账号分别为11011069480403、7331010182100054959,并将注销前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存入新设立的专用账户。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子公司杭州绿海同浙商证券将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2-3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9日

  证券代码:002263证券简称:大东南公告编号:2012-30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为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批准开设的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截止2012.6.7

  余额(元)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19-530101040020997

  26,606,265.30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7331010182100052695

  100,927,277.16

  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11000609665206

  161,122,541.98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77818100140006

  24,103,714.24

  合计

  312,759,798.68

  公司已于2011年9月与保荐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保荐人浙商证券、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绿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范本一致。

  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5月7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该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公司于2012年6月与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保荐人浙商证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2-31号公告。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说明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2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在共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变更二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留二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变更以下二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注销原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1000609665206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7331010182100052695的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由全资子公司杭州绿海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注销前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存入新设立的专用账户。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出具了《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核查意见。

  详见下表(变更前专户余额为截止2012-6-7):

  募集资金项目

  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

  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

  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更

  前

  开户单位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

  账号

  11000609665206

  7331010182100052695

  余额(元)

  161,122,541.98

  100,927,277.16

  更

  后

  开户单位

  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

  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

  开户行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

  账号

  11011069480403

  7331010182100054959

  余额(元)

  161,122,541.98

  100,927,277.16

  三、其他说明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保荐机构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9日

  股票代码:002263股票简称:大东南公告编号:2012-31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53号文核准,于2011年8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79.59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8,392,282.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137,79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254,486.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1]229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丁方”)等四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截至6月7日余额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11011069480403

  161,122,541.98元

  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7331010182100054959

  100,927,277.16元

  年产1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两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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