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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9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公告编号:2012-041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6月8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7,921,93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39 %。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刘瑜杰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调整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广安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调整为4,000万元。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2.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广安支行申请的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3.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97%;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朱玉栓、刘瑜杰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8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8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7,921,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调整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 1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三项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刘瑜杰: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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