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2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6月8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12年6月8日收到深圳市中院签发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传票》的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投资”)
被告一: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
被告二: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所借原告款项本金人民币9300万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逾期归还所借原告款项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2011年2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2年5月7日的损失为人民币7374643元,之后的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案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2010年8月亚星集团与百丽投资签订借款合同,向百丽投资借款1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传票》及《民事起诉书》是因为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的连带责任。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