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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1:2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4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12-016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6月12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召开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60,000,000股增加至208,000,000股,注册资本相应由160,000,000元增加至208,000,00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章程》修改对照表附后。 同时,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已发生变化,需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为方便有关变更手续的办理,公司授权办公室主任钱志伟先生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 同意9票, 反对: 0票, 弃权: 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细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待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为公司持股72%的控股子公司绵阳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提供1,8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为18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7票(关联董事陈卫东先生、邵国柱先生回避表决),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为公司合营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申请金额1,200万元的贷款及8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票8票(关联董事陈卫东先生回避表决),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四、提议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通知见6月13日公司披露于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3日

  附件: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旧公司章程条款

  新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2010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9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2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住所:通州市平潮通扬南路79号

  第五条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通扬南路79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6000万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其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旧公司章程条款

  新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00万元。

  第十八条各位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额如下

  第十八条各位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额如下

  同时,新增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6000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20800万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项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项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项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项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证券代码:002484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12-017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为公司为持股72%的控股子公司绵阳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期限18个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公司为持股72%的控股子公司绵阳江海提供1,8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18个月。

  2、资金主要用途

  公司向绵阳江海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按资金到位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使用到期日后一次性结算收取。同时,为保护江海股份股东的合法权益,绵阳江海承诺以其20,063,914.70元应收账款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

  4、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绵阳江海电容器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7月24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注册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电容器及其材料、配件、电容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电容器制造技术进出口业务及国内技术转让。

  股权结构:江海股份持有该公司72%的股权;香港昌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28%股权。

  经审计,绵阳江海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58,622,766.47元,负债总额为28,252,616.26元,净资产为30,370,150.21元,资产负债率为48.19%;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1,845,184.19元,较上年同期的75,410,431.88元增长8.53%;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1,004,492.55元,较上年同期的755,302.58元增长32.99%。

  三、绵阳江海的其它股东义务

  绵阳江海的其它股东为香港昌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持有绵阳江海28%的股权。香港昌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5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法定股本总面值为1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的已缴股款总值为10,000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8字楼2803室,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No.800596,主要经营业务为股权投资。郭梅高持有香港昌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98%的出资、吕正强持有2%的出资。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财务资助由本公司单方面提供,香港昌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等,支持其经营业务的拓展,可促进其更好发展。绵阳江海目前经营较稳定,业务较好,随着资金的投入,其经营业务将会有较快的增长,同时其财务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好的还款能力,且绵阳江海承诺以其20,063,914.70元应收账款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风险是可控的。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绵阳江海的业务发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江海股份对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将向其按照资金到位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绵阳江海承诺以其20,063,914.70元应收账款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江海股份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故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同意公司向绵阳江海提供期限为18个月的18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绵阳江海是江海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其作为电容器及其相关元器件制造、销售的生产型企业,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拓展利润增长点;

  2、本次江海股份对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将向其按照资金到位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绵阳江海承诺以其20,063,914.70元应收账款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且江海股份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予以认可;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江海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4、江海股份本次为其控股子公司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江海股份本次向绵阳江海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情形

  除本次财务资助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

  绵阳江海没有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九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84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12-018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合营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稳健发展的需要,公司2012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合营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及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合营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海立”)向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申请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的贷款及捌佰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本贡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260万美元

  南通海立系公司之合营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现持有注册号为32068340000122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公司持有南通海立52.5%的股份。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电子器件、固体高分子聚合物片式铝电解电容器,销售自产产品。

  经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42,616,109.22 元,总负债41,327,261.31元,净资产 101,288,847.91 元,资产负债率28.98%;201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2,930,450.15元,较上年同期的216,377,968.99元增长30.76%;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27,739,330.71元,较上年同期的20,686,619.81元增长34.09%。

  三、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贰仟万元整人民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因南通海立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其向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申请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的贷款及捌佰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董事会认为,南通海立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结构较为合理,具备较好的还款能力。且南通海立承诺以其22,165,753.44元应收账款为本次担保提供质押担保,故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公司持有南通海立52.5%的股份,日本日立AIC株式会社持南通海立47.5%的股份。本次担保由本公司单方面提供,日本日立AIC株式会社未提供担保。

  此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成志明先生、秦霞女士和林素芬女士对以上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合营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申请壹仟贰佰万元的贷款及捌佰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此次担保有利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且南通海立承诺以其22,165,753.44元应收账款为本次担保提供质押担保,故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上述担保已经江海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意见予以认可,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江海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2、江海股份拟为其合营子公司南通海立将申请壹仟贰佰万元的贷款及捌佰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3、江海股份拟为其合营子公司南通海立提供担保的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江海股份拟进行的上述担保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6月1日,江海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其中,为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0万元),占公司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364,216,264.81元的3.52%。

  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九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合营子公司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84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12-019

  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28日下午13:30

  2、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5日

  6、会议出席人员:

  (1)截至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

  二、 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 会议登记事项:

  1.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 登记时间: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上午 9:00-11:00,下午 2:00-4:00

  6. 登记地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

  7.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 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王汉明、潘培培

  3、会议联系电话:0513-86726006 ;传真:0513-86571812

  4、会议联系邮箱:info@jianghai.com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回 执

  截至2012年6月25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江海股份”(002484)股票股,拟参加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28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2年6月28日召开的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会议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注:

  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2年6月25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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