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1:39 来源: 中国证券报证券代码:000513、200513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公告编号:2012-1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6月1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2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制定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上述股东回报规划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
上述议案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将原内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尽量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 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公司应在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递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定于2012年7月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发布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13、200513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公告编号:2012-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2年7月6日上午9:30在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7月6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 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5、出席对象: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②截止2012年6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③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6、召开会议的合法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议案相关内容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详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本地股东可直接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7月1-5日(上午8:30-11:50,下午1:30-5:2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2)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曙光、杨亮
联系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 号丽珠集团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519020
电 话:(0756)8135888
传 真:(0756)8891070
2、会议费用: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4日
附件: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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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2012年月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