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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4: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情况介绍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在首发招股说明书、2010年2月8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ExperExchange Inc.软件著作权纠纷事项的公告》、2010年8月4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ExperExchange Inc.仲裁事项的公告》、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21日及2012年1月17日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2年2月24日《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如实披露了与ExperExchange Inc.(以下简称"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纠纷及当时的诉讼及仲裁进展情况。

  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南开越洋的软件著作权纠纷事项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该事项与《RTK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受该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从而驳回南开越洋对公司的起诉。

  2010年2月,南开越洋将与本公司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2012年1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该事项作出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

  2012年2月23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2)民申字第178号】,南开越洋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2年6月14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78号】,就南开越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开越洋的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南开越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南开越洋的再审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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