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宝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4: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08宝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0%
●每手“08宝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19日
●除息日为2012年6月20日
●付息日为2012年6月20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宝钢债”、“本期债券”)截至2012年6月19日将期满四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期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0.80%。每手“08宝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8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6月19日;
2.除息日:2012年6月20日;
3.付息日:2012年6月2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2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宝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期“08宝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宝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宝钢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12年6月20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五、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经询税务机关,请截至2012年6月19日收盘后持有“08宝钢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6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08宝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26646999,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编:20190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6月2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银行账号:工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1001262109003211886,收款银行账号名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用途请填写“08宝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宝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6月18日、2008年7月2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5日
附表:“08宝钢债”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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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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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