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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4: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的时间:2012 年6月15 日(周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兴康先生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阎桂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70,427,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等具体条款、条件,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及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聘用中介机构的相关协议、承销协议和各种公告等),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托管手续等),以及采取其他与发行短期融资券必要的行动。

  表决情况:同意270,336,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亮、徐睿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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