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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03: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公告编号:2012-015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方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机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方德机电已在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028620608094001,开户日期为2008年1月8日,截止2012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1804282.25元。该专户仅用于方德机电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年产12万台主轴直驱电脑高速自动平缝机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对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方德机电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方德机电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方德机电存单不得质押。

  二、方德机电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方德机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方德机电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方德机电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方德机电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方德机电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07130015)、高毅辉(身份证号码220103196811022119)及持续督导专员张睿鹏(身份证号23080419800421530)可以在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查询、复印方德机电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查询方德机电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查询方德机电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方德机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之浙证监上市字[2011]136号文件规定,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方德机电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若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方德机电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方德机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方德机电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方德机电、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方德机电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方德机电、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延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公告编号:2012-016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丽水方正东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方正东进已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31010182100042559,开户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截止2012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29,725.67元。该专户仅用于方正东进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年产1000万台汽车座椅、摇窗电机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对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方正东进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方正东进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方正东进存单不得质押。

  二、方正东进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方正东进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方正东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方正东进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方正东进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方正东进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方正东进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07130015)、高毅辉(身份证号码220103196811022119)及持续督导专员张睿鹏(身份证号23080419800421530)可以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查询、复印方正东进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查询方正东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查询方正东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方正东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之浙证监上市字[2011]136号文件规定,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方正东进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方正东进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方正东进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方正东进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方正东进、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方正东进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方正东进、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延续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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