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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4:3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6月2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6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15:00至2011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创奇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209,992,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3%。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8,07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票209,911,926股, 反对票80,185股,弃权票375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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