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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4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指数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

  额的终止运作、基金的会计和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中选取100只股票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

  为显著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万家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行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行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万家创业成

  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

  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

  动确认为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B份额的行为

  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

  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上海久事公司

  20%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目前管理十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罗国举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经纪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陈晓龙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涂冬仁先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农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江西江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兴云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政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务长、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副部长、巡视员兼副部长,现任山东财政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立董事蔡荣生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职于长春一汽集团、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邓辉先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吕祥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起,先后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鲁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崔朋朋先生,中共预备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山东智星计算机总公司、中创软件、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事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毕玉国先生(代)

  副总经理:吕宜振,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李振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2007年9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年3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简历

  吴涛先生,硕士。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起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等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伏爱国、邹昱、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伏爱国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邹昱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对转换、折算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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