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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公告了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原郑州分行)就借款纠纷案达成了执行和解一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公司及以上公司需偿还欠款。本案中,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借款本息暂计174851057.87元,诉讼费用916056元。

  2012年6月27日,经各方商议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

  因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诉甲、乙方借款担保纠纷案件,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甲方代乙方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债务1.82亿元及相关费用,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应乙方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负担的银行债务由甲方代乙方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1.82亿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代乙方偿还交行1.82亿元的债务,各种费用及融资时所产生的利息,包括:

  1、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诉莲花集团借款、天安科技质押、天安食业、佳能热电公司抵押的案件,甲方代莲花集团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14517万元,诉讼费873203元、执行费233680元、评估费373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融资时所产生的利息。

  2、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诉莲花股份借款、莲花集团担保的案件,甲方代莲花股份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2091万元,诉讼费916056元,执行费242250元及融资时所产生的利息。

  3、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诉天安食业借款、莲花集团担保的案件,甲方代天安食业公司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1330万元,诉讼费469511元,执行费152940元、保全费5000元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

  4、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诉佳能热电借款、莲花集团担保的案件,甲方代佳能热电公司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262万元,诉讼费150324元,执行费89100元,保全费5000元。

  甲方代乙方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解除对甲方的股权质押,解除对乙方的财产抵押,解除对甲、乙方的财产查封。

  二、甲方代乙方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偿还上述债务后,甲方有权依本协议向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相册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追偿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甲方有权追索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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