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外担保连带责任情况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1:32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名称:秋林集团编号:临2012—01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对外担保连带责任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就1999年本公司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项,本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与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签署了《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秋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
乙方:哈尔滨秋林国际商城(以下简称秋林国际)
法定代表人:邢国志
鉴于甲、乙双方就回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本息1,351.648431万元债权事宜已经达成一致,并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协议。确认乙方与东方资产公司商谈并签订回购协议。现甲、乙双方就回购款承担事宜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回购该债权价款550万元(含前期甲方已付50万元)。
(二)由于乙方经济方面原因,双方确认上述回购款暂由甲方全额垫付。
(三)上述回购款余款500万元甲方于2012年6月30日前汇至东方资产公司指定帐户。
(四)在东方资产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乙方负责就该债权资料与东方资产公司进行交接。
(五)债权回购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承担203万元,乙方承担347万元。
(六)乙方保证在2012年12月30日前将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共计347万元一次性偿还给甲方。逾期偿还按照银行(未偿还部分)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七)乙方获得回购债权后,解除甲方全部担保(即黑龙江兴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滨商贸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本息1,351.648431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二、签署上述协议系本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致,在上述协议中,本公司共支付债权价款550万元,其中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3万元,代乙方垫付347万元。该担保连带清偿事项过程如下:
(一)本公司2012年2月14日收到东方资产公司的中东黑经(2012)6号告知函,得知本公司国企改制前曾为黑龙江省兴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实业)在建设银行哈尔滨分行道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道外支行)贷款300万元提供保证;收到东方资产公司的中东黑经(2012)7号告知函,得知本公司国企改制前曾为哈尔滨市中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商贸)在建行道外支行贷款180万元提供保证。秋林国际与本公司为上述贷款事项的共同担保人,本公司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公司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复印的《民事判决书》等文件显示:
1、1999年7月兴达实业与建行道外支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秋林国际与秋林公司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人。
2002年6月21日建行道外支行向市中院起诉兴达实业、秋林国际和本公司,要求兴达实业立即偿还建行道外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70万元,秋林国际和秋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11月24日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2)哈经初字第802号,主要内容:
(1)兴达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建行道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2)兴达实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道外支行借款利息70万元;
(3)秋林国际和秋林公司对兴达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999年12月中滨商贸与建行道外支行签订300万元的《1999年第030号》银行承兑协议,建行道外支行为中滨商贸签发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四个月。同时建行道外支行与秋林国际签订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约定秋林国际依约履行偿付承兑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秋林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秋林国际不能履行义务,则由秋林公司履约。
2001年9月30日建行道外支行向市中院起诉中滨商贸、秋林国际和秋林公司,要求中滨商贸偿还建行道外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300万元、利息166.28491万元,秋林国际和秋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10月24日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2)哈经初字第543号,主要内容:
(1)中滨商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建行道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2)中滨商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道外支行借款利息166.28491万元;
(3)秋林国际对中滨商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秋林公司对中滨商贸的上述债务在1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12年5月21日,本公司(甲方)与秋林国际(乙方)签署《协议书》,为避免第三人购买债权,加重甲、乙双方的义务,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名义回购该债权。由于乙方资金紧张,暂由甲方全额垫付向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回购债权的定金50万元整。之后,根据双方承担债权的金额确定承担定金比例,其他事宜再另行商定。
(三)2012年6月21日,东方资产公司(甲方)与秋林国际(乙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为:本金600(其中120万元本公司没有参与担保)万元,利息751.648431万元,合计1,351.648431万元。乙方向甲方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550万元,则甲方同意豁免乙方所负的其余债务。
三、对于本公司为秋林国际垫付的347万元债权回购款,哈尔滨市南岗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出具的《承诺书》表示:鉴于秋林国际是我局下属国有企业,该企业与秋林公司共同替第三方担保事宜双方已达成协议,如秋林国际不能按时偿还秋林公司垫付的347万元债权回购款,该款由我局偿还。
四、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已计提了1,058.66万元的预计负债,本次支付203万元即解除了上述贷款的全部担保责任,可实现债务重组利得855.66万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