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6 01: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除息日:2012年7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22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7,083,53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70,835.37万元(含税)。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QFII股东需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的,请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公司提供有关税务信息(包括所在国家、股东全称、税务登记证号等),以便公司代扣代缴税项时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二) 除息日:2012年7月1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7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股东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它持有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登记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邮编:518010
电话:0755-25588150
传真:0755-2559148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