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6 05: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MSN财经](http://stimgcn1.s-msn.com/portal/health/content_v2/buffer.jpg)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郭卫锋律师、谢卫栋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74,954,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54,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54,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54,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54,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郭卫锋律师、谢卫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