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7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9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858,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66,028,91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904,657.0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50,124,252.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见2012年3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
根据2011年9月24日甲方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同意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为26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由甲方进行该项目基建建设,23000万用于增资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孚力达”或“丁方”),并由威孚力达负责实施其余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威孚力达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44360535115,截止2012年6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2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丁方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奇英、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