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7 01:19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1证券简称:亚太实业公告编号:2012-02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5 年6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信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燕宇)、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6月10日,天津一中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因涉及上述法律诉讼,本公司所持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蓝景丽家)50%的股份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冻结。(详见公司于2008 年6 月28 日和7 月17 日及2009年2月12日、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7月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77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天津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1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2、冻结期限为壹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自2007年投资蓝景丽家以来,该公司一直无实际生产经营,未给本公司带来任何收益,所以对本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77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691证券简称:亚太实业公告编号:2012-022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披露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具体内容尚需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未来能否成功签订协议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截至目前金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所拥有的资产范围尚不明确,存在未来没有适合资产进行合作的重大风险。

  3、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从未涉足过矿产资源的投资领域,缺乏矿产资源行业的具体经营管理经验和矿业人才,该类投资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4、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合作意向协议公告仅根据公司目前掌握的情况初步披露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存在其他未知风险尚需公司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再予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日前,在第十八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公司与甘肃省金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协议》,现公告如下: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乙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目的

  充分利用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种优惠政策,借助乙方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有效资源,推动甲方矿业资产结构和资源整合,搭建振兴地方经济的投融资平台。

  (二)合作方式

  双方可通过资产置换或合作组建公司等方式进行合作。

  (三)合作内容

  1、为乙方注入新的优质资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

  2、调整乙方的产业结构,突出乙方的主营业务。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只作为双方的合作意向,具体内容以双方另行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五)批准及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备案、审批、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