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0 00: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鸣科化”或“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接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自2011年7月7日起12个月内对公司股份实施增持,至2012年7月7日增持期满。现将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
集团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雷鸣科化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2%。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2011年7月7日集团公司首次增持至日起,截止到2012年7月7日,集团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集团公司累计买入雷鸣科化股票1,927,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52,128,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2%。
2011年7月13日,雷鸣科化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淮北矿业集团于2011 年7 月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 股的情况。
2011年7月18日,雷鸣科化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淮北矿业集团于2011 年7 月7 日至2011 年7月18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1,627,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本次增持后,淮北矿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1,828,146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等情形。
三、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集团公司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集团公司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一) 淮北矿业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具备增持雷鸣科化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雷鸣科化股份的情形;
(二) 淮北矿业集团本次增持雷鸣科化股份的目的、计划和后续安排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 淮北矿业集团广本次增持不影响雷鸣科化的上市地位,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以要约方式收购雷鸣科化股份的情形;
(四) 淮北矿业集团和雷鸣科化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行为指引》等规定;
(五) 淮北矿业集团本次增持雷鸣科化的方式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交所业务规则,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淮北矿业集团在本次增持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本次权益变动没有影响雷鸣科化的上市地位; 雷鸣科化的独立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可直接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