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印证诉本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下达的(2012)民申字第50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2月7日,市中院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印证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2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2012年3月23日,省高院下达了(2012)苏商终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印证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2年5月3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2)民申字第0050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公司就该案件的进展已于2009 年11月14日、2010年6月24日、2011年4月14日、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24日、2012年3月27日、2012年5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下达(2012)民申字第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印证的再审申请"。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50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