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2:19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该协议书属于框架性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项目实施相关协议是否签订存在不确定性。
2、兰州市国资委对土地征用的协调工作存在不能按时、足额征用的风险。如项目土地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征用,公司将终止该项目实施。
3、本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将采取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资金。如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公司将终止该项目实施。
4、如在本协议书下开展具体的项目,双方将签订具体的投资协议书,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5、本项目为公司新涉及行业,存在管理、经营等风险。
6、因宏观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本项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7、该项目实施时间较长,涉及到一系列建造施工工程,工程的进度因土地征用、资金筹集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8、因上述不确定因素,结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项目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此项目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市国资委")于2012年7月11日签署了《建设兰州西北农副特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为加快推进西北农副特产品发展的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项目资源配置和开发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公司投资建设兰州西北农副特产品交易中心项目达成此协议书。
本协议书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书主体介绍
1、甲方
名称: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亮
2、乙方
名称: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滨江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金翔宇
注册资本:208,650,000元
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冷冻、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饲料原料及饲料;建筑与房地产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兰州市国资委与本公司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协议书主要内容
1、战略目标
公司与兰州市国资委按照"立足兰州,辐射周边,走向西北"的发展战略,以兰州市现已形成的农副产品产业为依托,以本公司为实施主体,以公司子公司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肉联厂")现有部分土地资产为基础,以逐步开拓辐射西北地区农副特产业市场开发为目的,加快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由公司投资建设西北最大规模的集西北区域农副特产品检测、贮存、展示、配送、销售及现代化信息管理为一体的物流及交易中心。
2、合作原则
(1)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加快投入,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2)双方商定,兰州市国资委负责为投资项目争取政策扶持及为本公司提供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本公司按照兰州市项目建设的规定,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规划方案的选定、项目报批和全部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
(3)充分发挥投资项目的特色、品牌、资金和机制优势,统筹规划项目建设的发展战略。
3、建设项目的内容
项目名称:兰州西北农副特产品交易中心
项目拟选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大坪(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彭家坪园区),占地约1000亩(含兰州肉联厂现有170亩土地)。
建设规模:总投资约15亿元
建设时间:2012年-2015年
该项目建成后,农产品将达到10万吨仓容量,农产品流通总量达到432万吨/年,流通规模为西北第一,将建成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功能最全、辐射最广、连接东西、贯穿南北的农副特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之一。项目年利税可达9,000万元,带动增加近万个就业岗位。
4、合作方式
兰州市国资委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落地项目土地选址及征用的协调服务工作,本公司负责筹集项目全部建设及征地资金。
四、本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充分利用兰州西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全国交通枢纽的优势,结合兰州城市主体功能和区域规划,突出兰州的区位、产业、社会人文和资源环境,通过绝对控股该项目,使公司战略得以推进,布局西北市场,扩大公司规模,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备查文件
《建设兰州西北农副特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