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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13 05:59 来源: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0599证券简称:青岛双星公告编号:2012-023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7月10日以书面和通讯等形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青岛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在年度期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并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当实施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可以在年度期末实施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若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迅速,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应当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年度盈利,但因经营和发展需要,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解释原因,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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