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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创业板五热点:业绩波动属正常现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3 01:07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昨回应创业板五大热点问题

  ⊙记者 张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创业板业绩出现波动是正常现象。据其介绍,创业板公司2011年上半年利润同比平均增长22.89%,已涌现一批高成长性公司。

  总体盈利能力较强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市场反映的创业板相关问题做出详尽解答。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总体上看,创业板保持了较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创业板已上市公司201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平均增长32.64%,利润同比平均增长22.89%。2008年至2010年,创业板已上市企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9.58%,净利润符合增长率为38.4%,其中,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公司有43家,占比23%,4家公司净利润符合增长率超过100%,创业板市场已涌现出一批高成长公司。

  针对市场关于部分创业板企业业绩低于市场预期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企业2010年业绩出现较大波动,但从根本上讲,是由创业企业自身特点决定的。创业板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期,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同时伴随规模小、商业模式不稳定等特点,业绩出现波动是正常现象 。同时,由于企业所处行业和成长阶段不同,难以期望所有创业板企业在某一时刻都保持成长。此外,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复杂多样,创业板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业务发展等方面不会一帆风顺,出现业绩变化甚至经营失败的情况是可能的,也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在发行监管中将督促发行人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同时,投资者要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成长性与风险性的辩证关系,十分谨慎地参与创业板市场。

  不存在变相提高门槛情形

  针对部分市场人士反映的“创业板企业业绩水平远远高于其最低门槛”,该负责人表示,创业板设立以来,证监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不存在变相提高业绩门槛的情形。

  “随着近年来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的企稳回升,我国涌现了一大批创新能力强且具备一定盈利水平的企业。从创业板设立以来的情况看,这些企业逐步成为创业板市场初期的重要力量;从保荐机构方面来讲,其在推荐企业时也往往优先考虑盈利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该负责人说,“随着创业板市场的稳步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创业板市场发展壮大。”

  “三高”核心是发行定价问题

  针对市场人士反映的创业板“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额)问题,该负责人介绍说,创业板“三高”的核心问题是发行定价问题。创业板设立以来,证监会按照相关要求,坚持发挥市场内在约束机制作用,不进行“窗口指导”。在创业板设立初期,投资者预期积极,参与热情较高,出现了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况。

  “随着市场各方对新股价格形成机制的认识不断加深,买卖双方博弈加剧,高定价出现破发,甚至中止发行,有效地抑制了盲目定高价的情况,市盈率出现了理性回归。2010年4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6月以来降至36.08倍,最低已降至18.12倍。”该负责人说,“证监会与交易所及有关方面将不断加大风险警示和投资者教育力度,不断提高询价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发行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以适应创业板市场阶段性特点。”

  重点推荐九方面企业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创业板设立后,为进一步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顺应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2010年3月,证监会在充分听取市场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明确创业板市场阶段性发展重点和导向,指导保荐机构现阶段重点推荐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领域的企业,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同时,为建立监管部门与科技界更加紧密的沟通协作机制,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成立了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15名来自科技界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担任委员,对证监会咨询的科技政策问题、重大或难以判断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和出具专家意见。

  “创业板现阶段的重点导向与国家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该负责人说,“截至2010年8月底,创业板已上市的企业中,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类等新兴行业的企业占比87.98%。”

  “突击入股”受重点关注

  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为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提供了重要的退出渠道,有力推动了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截至今年8月底,已上市企业中有创投参与的有163家,占比63.18%。但是,上述负责人也坦言,在创业板设立初期,企业在申请文件受理前短时间内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情形较多,因此,“突击入股”问题成为证监会高度重视的问题。

  据其介绍,对于“突击入股”问题,证监会在创业板推出前即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审核环节和持续监管环节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首先是加大“突击入股”的信息披露,增强“突击入股”行为的透明度。在受理前一年内存在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成为发行人新股东情形的,要求发行人披露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履历,披露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受理前六个月内发生增资或股权转让的,要求发行人专项说明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行为,说明增资或股权转让对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行的影响。

  其次是强化中介机构对“突击入股”行为的核查责任。

  再次是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对于发行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或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要求受让人承诺自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或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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