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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审批手续将取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31 10:10 来源: 信息时报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见习记者 林志吟)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在《决定》中,明确因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此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中规定,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而在此次《决定》中,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场跌跌不休之际,投资者对未来心怀悲观之时,作为大股东的增持自家股票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市场见底的信号之一,同时也对股价起到提振的作用。因为其位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第一线,能最快接触到上市公司的第一手信息,对行业的盛衰也是相当敏感。如在2008年9月股市大跌至2000点时,以中石油、汇金等为代表的大股东就吹响了增持的号角。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113家大股东相继发布了增持计划,增持股份高达7.6亿股。在中石油、汇金增持后的一个月里,尽管股指也曾创下新低1664点,但最终也留下了又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底部,随即带来了一轮股指翻番小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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