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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8:27 来源: 北京商报

  酝酿多年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终于在昨日揭开面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昨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交易的定罪及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5年查处22起内幕交易案

  在昨日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就近年来国内内幕交易案的情况做出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最高法称,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征。首先是社会危害大,涉及金融市场的此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其次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再者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获利超15万属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文件,《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解释》中,对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适用于刑法“情节严重”的犯罪做出解释。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表示,这个《解释》是刑事方面的规定,民事索赔方面还未出台。《解释》的出台是对《证券法》、《刑法》等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并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而且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赔偿未做相关规定,希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配套司法解释早日出台,尽快解决投资者“欲告无门”的困境。

  黄光裕用79账户获利3亿

  最高法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两起内幕交易案例,包括黄光裕等在中关村(000931)上的内幕交易和杜兰库等在高淳陶瓷(600562)的内幕交易。

  最高法公布,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9月28日期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另一内幕交易案例发生在杜兰库和高淳陶瓷上。2009年3月23日,杜兰库与中电集团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考察,得知十四所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杜兰库通过调查得知借壳企业为高淳陶瓷。

  2009年4月2日-20日期间,杜兰库以及其妻子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13.71万股,获利173.97万元。商报记者 张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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