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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罚敏感信息知情人 武汉塑料成标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11:53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赵静】/文

  5月31日,武汉塑料(000665.SZ) 两名高管作为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却未履行登记义务,不仅丢掉了高管的职位,还同时被处一年的市场禁入。

  这是证监会2011年11月25日颁布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制度》”)以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开出的首张罚单。

  面对上百条的内幕交易线索,谁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证监会重罚武汉塑料高管就是要对外释放一个重要信号,《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成为悬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绝不放过违规违法者。

  证监会开出首张罚单

  武汉塑料6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5月31日收到证监会湖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调查发现,张文盛和王承超在担任公司监事、董事及高管期间,作为工作组成员参加了武汉塑料重组推进工作组会议,知悉公司重组相关信息,但未履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湖北证监局认定张文盛、王承超为公司高管不适当人选,决定从在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上述两人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武汉塑料历年年报显示,现年50岁的王承超自2009年5月担任武汉塑料董事一职。而现年43岁的张文盛自2009年5月起担任武汉塑料董事,2011年5月起担任武汉塑料监事会监事一职。

  据悉,王承超除了担任武汉塑料的董事之外,还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两个重要的职位。2011年年报显示,王承超在武汉塑料所有高管中薪水最高,其年薪为35万元,而张文盛实际从武汉塑料领取的年薪为8000元。

  在受到湖北证监局的处罚前,王承超与张文盛曾于5月11日和5月13日分别向武汉塑料递交了辞职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塑料在5月16日发布了关于监事张文盛和董事王承超同时离职的公告。离职后,两人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当时的公告称,上述两人离职的原因分别为“因个人原因”和“因工作安排原因”。

  不过,从湖北证监局的处罚结果来看,张文盛和王承超两人的离职,显然并非公告解释的表面原因那么简单。

  《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明文规定,但《知情人登记制度》将此范围有所扩大。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都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市公司主体各方、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等都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也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也纳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规定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内幕交易案的难点在于对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大望京村创造了53天腾退搬迁的奇迹搬迁的奇迹搬迁的奇迹大望京村创造了53天腾退搬迁的奇迹搬迁的奇迹搬迁的奇迹-->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此登记制度对未进行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因为没有按制度登记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内幕交易查了很多年,也查了很多相关人员和具体案件,但因没有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而被行政处罚的还是第一次。也就是说,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可能你没有交易,但今后一样会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曾经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案”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犯罪中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时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合同。罗高峰在电话中,将自己知道的项目谈判的具体信息和进展情况,告诉了另一被告陈玉兴,陈玉兴当即通过电话,将此事告诉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随后,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购买了杭萧钢构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

  庭审中,各方对“安哥拉项目”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对内幕知情人交易犯罪的主体范围有争议。此案中的三名被告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员的范围。

  《知情人登记制度》则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登记,将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员纳入知情人的范围。杭萧钢构中的证券代表罗高峰若进行了内幕知情人登记,就会成为内幕知情人交易罪中的犯罪主体。

  此项制度扩大了内幕知情人的范围,为司法审判中对内幕知情人的认定提供了书面证据。再如,某记者去某上市公司采访,在采访中获知该上市公司还未公告的重大事项,记者事前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了知情人登记,在此种情况下,该记者也有可能成为内幕知情人交易罪的主体。

  《知情人登记制度》还规定,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知情人的罪与罚

  内幕交易,是一个让内幕信息知情人痛快,让中小股民痛恨的事情。然而,内幕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止于侵害了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更大的问题是对资本市场秩序的扰乱。

  根据证监会统计,从2008年初到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行政执法障碍多,刑事定罪就更难。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仅有22件。

  《刑法》第180条曾被称为是悬在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见它挂着,就是劈不下来。因为除了取证原因,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的例外情形,《刑法》始终语焉不详,又一直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指引。

  2012年6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内幕交易往往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强及社会影响面广等特征,这给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最高法此举有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证监会在以往处理的一些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部门的内幕交易案中,典型的困难在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等。

  新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对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对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悬在空中的《刑法》第180条有了权威的司法解释指引。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但司法解释未能将同是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老鼠仓”的行为纳入。此外,对于进一步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相应的解释,都略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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