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亲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听证会:对质内幕交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4:21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记者亲历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听证会

  2012年4月25日,北京的空气格外清新,漫天飞舞的柳絮少了很多。

  8:45,记者走出地铁站加快脚步进入金融街。在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的101室,一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听证会将在9:30准时开始,记者将进入现场进行旁听。

  这样的听证会,是证监会首次向媒体开放。

  听证会七项程序 记者全程旁听

  记者参加旁听的这场听证会,内容是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听证申请人为现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肖家守以及他的代理律师,和上海亿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日投资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肖传健。

  同时,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国内四家证券报记者,全程旁听了这场听证会。

  记者到达听证会现场的时候,书记员已经召集了听证申请人并引导他们进入了听证室。记者看到,听证室里肖家守、肖传健以及肖家守的代理律师都已经坐在制定的座位上,等待着这场听证会的开始。

  9:25左右,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等所有人员全部到位,书记员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过程中应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一切有声设备……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听从主持人指导,对过激情绪应当予以克制。”

  宣布完毕纪律,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宁夏恒力内幕交易案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参会人员均已到场,听证会准备工作就绪。

  9:30,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了听证会的程序。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将按照七项程序进行,分别是: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下面进行第一项。”主持人宣布。

  随后,主持人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内幕信息是这样形成的

  “根据调查所知,肖家守、肖传健知晓新日投资将出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收购,他们分别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朱莉丽、周晓丹,朱莉丽、周晓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宁夏恒力股票,具体事实如下……”。

  这是听证工作的第二项,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向听证会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于是,办案人员开始介绍内幕信息的形成。

  2008年李广林担任宁夏电投董事长以来,认为宁夏恒力的主业与宁夏电投不符,就想把持有的宁夏恒力的股权转让出去。2009年7月,肖家守通过与宁夏恒力有贸易往来的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虞钢知道了宁夏恒力需要重组。

  2009年7月11日至13日,宁夏恒力董秘赵丽莉陪同总经理高小平去上海松江钢材城参观,由松江钢材城总经理王鸿新接待。7月15日,肖家守到宁夏电投与李广林、叶森、高小平会谈,会议上肖家守表达了愿意参与重组的意愿,回上海后肖家守和王鸿新共同商量起草了重组方案,期间王鸿新和赵丽莉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多次沟通,其中2009年8月25日和2010年1月20日的两份方案都是由肖家守决定并加盖新日投资的印章后由王鸿新发给赵丽莉。在重组方案的细节修改往来阶段,宁夏恒力和宁夏电投方面由高小平负责决策,赵丽莉知情,其他人没有参与过也不知情。

  2009年8月,李广林陪同宁夏国资委主任黄宗信参观了上海松江钢材城。2010年4月初,黄宗信告诉高小平,新日投资是民因企业,政策上暂时还不允许让其重组宁夏恒力。2010年4月,肖家守告诉王鸿新,参与重组宁夏恒力的事情可能通不过。

  但是,在2010年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仍频频来往于上海与宁夏银川,跟国资委、宁夏电投等方面的领导沟通、协调,积极促成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事情。

  这是办案人员通过查询乘机记录及调查后得到的信息。

  不过,对于频繁来往于上海与宁夏银川之间一事,肖家守辩称主要是与黄河银行进行相关的沟通,并非为了重组宁夏恒力之事。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

  这为新日投资重组宁夏恒力在政策上解了套。

  2010年5月,高小平、李广林和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相关工作由高小平具体实施。随后,李广林在宁夏电投接见肖家守,告知其重组的几项原则,具体的事项由高小平和肖家守商定。2010年8月初,黄宗信让高小平提供新日投资重组宁夏恒力的方案。2010年8月9日,赵丽莉给王鸿新发送了《关于宁夏恒力、电投钢铁的重组方案20100809》,这个重组方案是在原有方案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10年8月10日,王鸿新给赵丽莉回复邮件,称重组方案肖家守已阅,只是做了一点调整。同时,肖家守让王鸿新把修改后的重组方案发给黄宗信。

  2010年8月24日左右,黄宗信告诉高小平,可以启动宁夏恒力与新日投资的重组。

  2010年9月1日,宁夏恒力停牌,当天高小平见到肖家守,讨论实施方案。2010年9月2日,宁夏恒力公告称“本公司拟进行重大重组”,即日起至27日连续停牌。2010年9月6日,新日投资在松江钢材城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日投资重组宁夏恒力的框架协议。2010年9月27日,宁夏恒力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宁夏恒力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议案。2010年9月28日,宁夏恒力复牌,公告披露拟以7.02元/股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该此增发结束后新日投资将持股29.2%,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1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无条件通过宁夏恒力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1年6月27日,宁夏恒力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文件。

  四个理由申辩不予处罚 证监会认为不成立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肖家守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主要集中在四方面,辩请对肖家守不予以处罚。但是,对于这几点申辩理由,证监会予以否定,认为不成立。

  其一,肖家守的辩护律师称,肖家守知道新日投资可以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是在2010年8月初,在此之后未向任何人泄露过相关重组信息。

  对于这一申辩,证监会认为,肖家守关于其知道新日投资被初步确定入围宁夏恒力重组方的时间为2010年8月初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松江钢材城总经理王某新的证言,肖家守一直没有停止宁夏恒力重组的工作,4月到8月期间,肖家守多次赴银川,与国资委、宁夏电投领导沟通,积极促成重组成功。

  这与肖家守提供的飞往银川的航班记录能够相互印证。

  根据宁夏恒力董事会秘书赵某莉、王某新邮件记录,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与高某平多次沟通、修改重组的一揽子方案,基本内容于2010年1月份确定,与最后宁夏恒力提交给国资委和公开披露的方案一致。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得宁夏国资委同意民营企业新日投资可以重组宁夏恒力。

  同时,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林询问笔录证实,他们与宁夏国资委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之后他还在宁夏电投接见了肖家守,告知其重组的基本原则,2010年4月至8月肖家守本人经常往返于上海和银川。朱莉丽在调查笔录中称,2010年5月初,肖家守告知其基本上新日投资在竞争中会胜出,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朱莉丽才开始买入宁夏恒力股票。

  另外,根据宁夏恒力提供的重组方案和高某平等人的证言,收购宁夏电投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钢铁)是重组宁夏恒力的一揽子计划,肖家守也一直在积极处理收购电投钢铁事宜。肖家守本人在调查中也承认,为保证新日投资收购成功,2010年4、5月份,应宁夏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肖家守还协助宁夏钢铁整合电投钢铁,7月份又协调上海必欣公司收购了电投钢铁。

  “国务院文件的出台、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及肖家守本人的行程信息能够相互印证,2010年5月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事宜已基本确定,并且肖家守本人也知道这个消息。”办案人员介绍。

  其二,肖家守的辩护律师称,肖家守努力消除朱莉丽买卖股票行为的后果,8月24日肖家守告知配偶朱莉丽卖掉宁夏恒力股票,还要求朱莉丽将获利汇给宁夏恒力,朱莉丽8月25日将宁夏恒力股票全部抛售,并于10月21日将获利全部汇给宁夏恒力。

  对此,证监会认为,朱莉丽全部卖出股票的行为表明,肖家守有消除内幕交易后果的主观意愿,但证监会在对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已经考虑了这一情节。

  其三,肖家守的辩护律师称,朱莉丽作为肖家守的配偶,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之间传递信息不是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即是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综合考虑配偶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身份和作用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但是,本案中朱莉丽既不是重组收购所涉及公司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又未承担与重组收购相关的工作,因此其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并利用相关信息买卖了股票。肖家守传递相关信息给朱莉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其四,肖家守的辩护律师称,肖家守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朱莉丽传递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股票不存在合理性,由于肖家守投入大量资金(约5.6亿元)参与宁夏恒力重组收购,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会提高投资成本,而朱莉丽投入股票交易数额较小(共2690116元),实际获利较小(共134773.84元),两相比较,肖家守传递内幕信息的行为从其利益角度不具有合理性,且有重大法律风险,同时朱莉丽买卖宁夏恒力股票主要是短线交易,且在8月24日之后(内幕交易买入的好时机)全部卖掉,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

  对此,证监会认为,从肖家守作为重组方董事长,投资5.62亿元重组宁夏恒力,以及朱莉丽交易的数额和行为特征来看,肖家守不存在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与朱莉丽合谋进行内幕交易的经济动机,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故意让妻子实施内幕交易的证据。事后在8月24日的关键时点让妻子终止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表明肖家守无泄露的主观故意。

  但是从其身份、职责来看,肖家守作为重组收购的核心负责人员且为上市公司重组方董事长,应当注意到重大重组对证券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在法律上负有高度谨慎的保密义务。但他未尽到保密义务,在重组过程中不谨慎以致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给配偶朱莉丽,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中国证监会对肖家守、朱莉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办案人员介绍。

  辩解看网上报道买股 证监会认定缺乏合理依据

  与此同时,在这场听证会上,另一涉案对象肖传健否认了自己所在股东小组组长杨某组织过股东成员开会,并向股东告知新日投资参与重组宁夏恒力的信息。

  “我没有从股东小组处听说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向配偶周晓丹提起过;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时间与重组时间相同纯属巧合。”肖传健为自己申辩。

  同时,周晓丹还委托肖传健进行申辩,称肖传健、杨某均不知重组的具体事宜,2010年8月后,宁夏恒力官网上已发布详尽信息,自己买卖宁夏恒力股票是完全根据自己判断作出的投资行为。

  因此周晓丹、肖传健辩请对其二人不予处罚。

  经过调查,证监会认为,周晓丹、肖传健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是周晓丹从肖传健处获取内幕信息的证据充分。

  证监会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第一,周晓丹承认知悉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

  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年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告诉过其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后来知道新日投资正在进行收购宁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

  第二,肖传健承认告诉周晓丹宁夏恒力被收购事项。

  肖传健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成立时,肖家守就介绍了他在宁夏有投资项目,2010年8月初,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得知了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并告诉了周晓丹,所以周晓丹也就买了宁夏恒力股票。

  第三,股东小组的杨某承认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一事。

  杨某在调查中称,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年7、8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年8、9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肖家守秘书曾某婵在调查中称,新日投资重大事项决策都是由肖家守与各董事进行电话沟通。因此,杨某关于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陈述具有客观依据。

  第四,肖传健股东小组的成员可以正常获取新日投资的重大事项。

  根据杨某和郑某、许某华在调查中的陈述,新日投资正常运营过程中,杨某都及时向包括肖传健在内的股东小组成员告知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意见。按照上述股东小组成员向肖传健传达公司重大事项的实际运作模式,肖传健通过股东小组知悉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符合客观事实。

  第五,肖传健等人有知悉内幕信息的社会关系便利。

  周晓丹、肖传健与肖家守、朱莉丽、杨某同在松江钢材城一栋商铺楼做生意,均是福建老乡,共同从事钢材贸易多年,本已相识多年,又都因参股新日投资公司而具有共同利益,有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客观便利条件。

  “现有证据证明肖传健、周晓丹应当知悉涉案内幕信息,其异常交易行为更表明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

  其次,是周晓丹买卖宁夏恒力股票的内幕交易特征明显。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账户开户及交易行为异常。周晓丹本人账户在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长达一年时间里没有交易过任何股票,宁夏恒力股票停牌前三天突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陈某玲账户被周晓丹借用开户后第二天就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并且两账户在涉案期间只交易了宁夏恒力一只股票。

  第二,账户资金划转行为异常。周晓丹、陈某玲账户均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当日或前一天突然转入资金,并且全仓买入;信息公开披露、股票复牌后不到一个月就全部卖出宁夏恒力股票,卖出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第三,账户买入宁夏恒力股票时点与重组的最新进展吻合。8月24日左右,宁夏国资委通知新日投资启动重组,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取得了更新的进展。随后,周晓丹就立即借用陈某玲账户,开始筹措资金大量买入宁夏恒力股票。

  “综上,周晓丹、陈某玲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行为异常,并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关键时点的事件发展高度吻合,足以证明是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办案人员介绍。

  再次,周晓丹关于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原因的辩解不成立。

  据了解,周晓丹在调查中称其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直接原因是8月24日看到了网上关于宁夏恒力买盘出现诡异挂单的盘口分析报道,但证监会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第一,该报道既无关于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的内容,也无明确的买入宁夏恒力股票的投资建议;第二,周晓丹并无丰富投资经验。肖传健在调查中称,周晓丹对股票交易没有研究。周晓丹之前仅短暂交易过一只股票,买入宁夏恒力股票前长达一年时间内都没有股票交易。

  “因此,周晓丹提出仅因一篇网络媒体报道就借用他人账户全仓买入涉案股票,且投入资金量是其之前交易的唯一一只股票“民生银行”资金量的7倍多,其辩解既缺乏合理依据,也不足以否认其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事实。”办案人员介绍。

  综上,证监会对于周晓丹、肖传健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不走“回头路” 新股发行坚持市场化方向

  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开启新的征程。

  其实,在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发布前,郭树清就在多个场合提及。的责任。

  全国“两会”期间,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提及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最近的一次是4月17日,他在参加2012年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时表示,要深化发行制度改革,解决目前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而作为新一轮改革的前奏,证监会同样已经有所动作。

  2月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表示,招股书申报稿的预披露时间从过去的发审会召开前5天,改为反馈意见落实之后、预审会召开之前,提前了大约一个月。同时,为了配合申报稿预披露的提前,证监会发行部和创业板部还分别向社会公示了各自的审核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

  业界认为,预披露提前,以及公开发行审核流程的目的在于提高发

  违法事实确凿 证监会开出罚单

  内幕交易事实确凿,那么,参与交易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又是如何?对此,办案人员也详细介绍了朱莉丽和周晓丹所操作的账户情况。

  据介绍,2007年5月30日,朱莉丽在大同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700×××05,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550×××403和深圳股东账户0111×××520,该账户由朱莉丽操作。

  2010年5月初,朱莉丽从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5月20日至8月25日累计买入宁夏恒力股票362700股,买入金额2690116元,卖出362700股,卖出金额2844197元,实际获利134773.84元。2010年10月25日,朱莉丽将上述盈利汇回宁夏恒力。

  至于朱莉丽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5月7日至20日,朱莉丽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账户605.02万元;6月9日,朱某玲银行账户(账号:62220×××××××5516194)转入20万元;8月9日至11日,王某珍银行账户(账号:62284×××××××1637619)、朱某玲账户合计转入160万元;8月16日至26日,朱莉丽资金账户转出183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8月20日、26日,朱莉丽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转出120万元至朱某玲账户。

  朱某玲是朱莉丽的妹妹,王某珍是肖家守所经营企业的员工。

  办案人员同时介绍了周晓丹所操作的账户的情况。

  2009年6月15日,周晓丹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03××××1203,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207×××812和深圳股东账户013××××929。2010年8月26日,陈某玲在银河证券上海漕宝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03××××3633,下挂同名上海股东账户A307×××700和深圳股东账户0143×××908。

  该两个账户由周晓丹操作。陈某玲是周晓丹所经营企业的员工。

  2009年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和其爱人周晓丹共同出资,以肖传健名义入股。肖传健、郑某、刘某清、许某华、杨某等人属于新日投资的同一股东小组,杨某是该股东小组的组长,杨某会及时把有关新日投资一些项目的情况及他的看法和意见告知股东小组的各位股东。

  杨某在调查中称,其任新日投资董事,参加过3次董事会,2010年7、8月份左右,新日投资跟他们股东提过要收购宁夏恒力股权;2010年8、9月份,肖家守秘书还通知其参加新日投资收购宁夏恒力项目的董事会会议,但杨某未参加此次会议。

  肖传健在询问笔录中承认,2010年8月初,股东小组的人告诉他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股权,他向周晓丹提到了相关情况。周晓丹在调查中称,2009年7月新日投资成立时,肖传健就告诉过其新日投资准备收购宁夏恒力,后来知道新日投资正在进行收购宁夏恒力的工作,就一直关心宁夏恒力股票价格的走势。

  2010年8月26日、27日,周晓丹账户累计买入315400股,买入金额2482556元;10月19日、25日,共卖出315400股,卖出金额2849790元,实际获利343054.94元。2010年8月27日,陈某玲账户买入577600股,买入金额4604058元;9月29日至10月11日,共卖出577600股,卖出金额5057871元,实际获利410106.91元。

  至于周晓丹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办案人员介绍:8月25日至26日,从周某娟银行账户(账号:436742×××××××213125)和上海庆如建材经营部银行账户(账号:310016×××××××2521190)汇入周晓丹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60万元,其中转入资金账户250万元;10月20日至26日,周晓丹资金账户转出284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陈某玲账户交易宁夏恒力股票主要资金往来情况:2010年8月27日,阮某雄银行账户(账号:622700×××××××098996)和周晓丹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陈某玲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300万元、250万元,同日转入资金账户550万元;8月27日,陈某玲资金账户转出88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8日至12日,陈某玲资金账户转出503.723万元至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周某娟是周晓丹的嫂子,阮某雄是周晓丹的朋友。

  对于肖家守、肖传健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朱莉丽、周晓丹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证监会也开出了罚单。

  记者了解到,根据肖家守与朱莉丽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肖家守处以150000元罚款;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73.84元,并处以150000元罚款。

  根据肖传健和周晓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肖传健处以30000元罚款;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61.85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

  证监会同时表示,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分享更多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