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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面是否犯了欺诈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14:22 来源: 信息时报

  刘念龙(东莞)

  很多年前,一句口号风靡江湖——“一片抵四片”。这是“以量取胜”派的接头暗号。今天要说的,是这个派别的最新掌门人味千拉面,在打了十多年的雁之后,终于被雁啄了眼的故事。为什么值得一说?因为他被啄得有点冤。

  也怪他们胆子大,竟硬生生将汤底的钙含量拔高了30倍,达到了1600毫克之巨。1600毫克啊,那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在汤里扔了大半根粉笔。难怪这汤底能白得这么彻底了。

  群众是个奇怪的动物。一忽儿说广东的水里含钙太高(所谓的“水太硬”),喝了容易得结石;忽而又为了面汤中的飘忽不定的钙含量疯狂排队(也算得上是“心太软”了)。

  营销界对于这股神秘力量一直把握不准,但是,不管怎么着,把量搞上去总是没错的。

  在我看来,味千的问题,在于用一个消费者根本不在乎的卖点,试图做主题营销。而最大的问题是,这卖点并不真实。在现在这个舆论环境下,虚假的东西不是不可以用,但如果你是大树,那表面上的功夫可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啊。至于暗地里用啥勾当,那就自求多福了。

  媒体狂欢之余,律师们当然也不会闲着。成都的《华西都市报》的记者同志联系了四川合胜律所的易卫律师,让他谈点看法。易大律师称“其擅用检验报告为自己的宣传增加说服力,是拉虎皮做大旗 ,同样也构成欺诈罪。”(见《华西都市报》2011年7月29日报道)

  这一声招呼,可把我这个看过两个法条的人炸得外焦里嫩。呵,现在的律师可真敢说话,竟生造了一个罪名,让味千活生生当了冤家。

  要知道,中国可是断然没有“欺诈罪”这一罪名的啊。就算易大律师一时激动,将“诈骗罪”误说成了“欺诈罪”,味千拉面也绝对没有这个荣幸来担当。

  刑法给人定罪,除了要规定了这个罪刑之外(“罪刑法定”原则),还得满足主体适格、主观过错、客观行为违法等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味千事件正好每一项都不符合,这可是一个普法的好案例。

  “主体适格”的意思是某些罪刑只有特定的当事人才能犯,比如单位就绝对不可能犯重婚罪。同样的道理,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以,作为单位的味千拉面,当然和诈骗罪绝缘。

  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味千虽然希望你掏腰包是爽快大方,但人家可没有想过非法占有你的财物。客观行为上,退一步讲,就算味千用高钙口号忽悠我们直接送钱给柜台,但这区区二十来块,也绝对算不上“数额较大”。

  当然,虽然味千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说明自己被骗去喝汤了,并且造成了损害,欺诈消费者行为还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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