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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休闲行业霸王条款剔除 预付卡退费有公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09:19 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近年来屡次出现因健身场所违约或倒闭引发的消费者群体投诉事件。昨天,工商部门宣布以规范预付费合同的形式,对这一消费领域的痼疾“动手术”。市工商局宣布,《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今年12月1日起启用,这是本市首个针对某一消费热点领域制定的预付费合同,剔除了目前休闲健身行业内诸多“霸王条款”。

  与此同时,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从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健身企业使用的自制格式合同中含有违法条款的,工商局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六种情况下可获退费

  “本会所保留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消费者转卡须按原购卡金额的20%缴纳转卡手续费;本卡一经售出概不延期……”上述条款都是目前健身行业经常出现的“霸王条款”,在工商部门制定的新合同,上述条款被全部予以剔除。

  消费者王女士在家门口办了健身卡,没想到才消费几次店家就迁走了,继续消费需要去很远的地方,健身房却拒绝退费。这是目前在健身行业最常见的投诉。记者注意到,正式颁布的健身合同“通用条款”明确要求,消费者有6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费。

  一是交费后7天内还没有消费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经营者擅自提价、缩短健身卡有效期、减少承诺项目、增加使用健身卡限制条件等4种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另外,经营者关闭健身卡所属的门店,也属于经营责任,消费者可以参照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要求经营者退款。

  预付卡退费有公式可循

  “此前,经营者动辄以消费者违反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扣留全部预付费用,这一做法将被合同示范文本终结。”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天,北京锐丽100健身公司总经理唐东翔告诉记者,在健身行业,不计时、不计次消费的年卡、季卡等,在预付费销售中占比达到近九成。工商部门要求,因经营者责任解除合同后,对于消费者经常办理的年卡等时效卡,可以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的公式计算出已消费金额,从预付费用总额中扣除已消费金额,就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的金额。

  如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健身俱乐部购买了1张5000元年卡,但半年(以180天计算)过后俱乐部停业,合同解除。依据合同张先生可以要求退费。俱乐部应退还张先生2465.75元(180÷365×100%×5000元)。

  此外,消费者购买了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等,经常可享受4折、5折等优惠价。依据市工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应按照优惠过的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而如果是消费者因出国等原因自行违约,需解除合同,双方可事先协商解决退费方案,并在合同中注明。

  记名年卡不得设置有效期限

  健身合同适用于本市综合性健身会所,包括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在健身合同进行前期征求意见及公开论证时,“有效期”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最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注意到,最终确定的示范文本对各类健身卡的有效期规定非常细致,还增加了一项新要求:对年卡、季卡等时效卡,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如果暂停营业超过1天,有效期限应相应顺延。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对于健身行业所特有的年卡、季卡等时效卡,因其计费方式不同于其他卡种,消费者在交纳预付费用后可不限次消费,文本中要求明确出其特有的时限规则,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顺延有效期限的情形,以利于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但是,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时效卡内不存在剩余消费额度,对此消费者也务必应给予关注。

  健身合同还明确: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不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新闻延伸

  加盟店违约未涉入合同

  消费者办卡前须谨慎问清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各类休闲健身门店2000余家。但受成本上涨以及一些经营者盲目投资、经营不善和不诚信因素影响,健身企业违约事件接连不断,其中加盟店违约的现象最多。例如,消费者冲着某知名连锁健身俱乐部的名气购买了数千元的健身卡,不久后这家店面停业。赵女士要求退费时,健身俱乐部却表示,关闭的是财务独立核算的加盟店,因此不能办理退费。

  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在预付费消费中,健身服务行业问题尤为突出,所以市工商局首先着手制定出台了健身合同文本。对于是否是加盟店,工商部门已明确要求,企业的权属关系信息应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开,以便消费者预知风险程度,慎重签约。

  北京市健美协会秘书长郭庆红介绍,目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财务完全独立的加盟店,总公司不承担其违约责任。而如果加盟店对总公司提供销售分成,总公司将对消费者负连带责任。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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