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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出怪事应该怪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1 17:47 来源: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根据《物权法》,买了房子,拿到房产证,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答案是否定的。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对白领夫妻买了房后,房主的亲戚却不搬走,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房主亲戚每月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房租后,就有权居住。此案提醒市民:买房时一定要确定房里住的什么人,啥时能搬走。

  买房的年轻夫妇分别在摩托罗拉公司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去年2月,他们购买了邓某所有的西城区的一套一居室房屋,并在去年4月30日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但是,拿到房产证后,他们却无法搬进房子,因为有个中年妇女杨某居住在该房内。杨某拒绝搬走,并声称自己已经在此住了19年,目前没有其他住处,也没有工作。

  记者了解到,杨某是原房主邓某的小姑子,此房原是杨某的兄长承租,后杨兄去世,邓某就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购买了此房屋。如今,嫂子邓某卖了房子,小姑子杨某却不愿搬走了。杨某认为嫂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出售,自己有合法的居住、使用的权利。

  西城区真武庙地区的房子现在多贵啊,付出了巨额房款,却无法入住,无奈之下,这对白领夫妇把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搬走。但是,西城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该对白领夫妇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杨某并非无故占据诉争房屋,其作为原房主的共居人之一,在房屋出售前已经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不具备腾退条件。因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支付供暖费和物业费,并酌情确定杨某每月支付给现房主800元房租。

  真武庙地区的房子,月租金才800元?白领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未经评估,判定的房屋使用费数额过低,显失公平。而杨某则同意一审判决。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购买房屋时,应当向原房主了解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实际察看房屋,以减少纠纷。现诉争房屋多年来一直由杨某居住和使用,而且杨某无其他正式住房,尚不具备腾房条件。因此,由杨某继续居住,并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的处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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