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业务员延误,保险不生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16:09 来源: 中国消费者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保险公司

  合同未经批改所以无效

  黄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盗抢险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保险单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即盗抢险是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合同,涉案车辆遭盗窃时虽然上牌但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因此本合同不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明明通知了业务员办理生效手续,因业务员延误导致未及时批改,怎么让自己承担损失呢?黄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5万元及利息。

  一审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虽然李某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但其职责仅是负责为公司寻找业务,并不包含代被保险人办理保单批改的行为,黄先生要求李某办理保险批改,形成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其后果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还认为,黄先生夜晚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点,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黄先生未投保盗抢险不计免赔,即便保险合同生效,理赔金额也应根据保险条款扣除20%的免赔率。

  ·法院判决

  因业务员延误视为已投保

  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在保险车辆上牌后即通知被告的业务员办理批改手续,已履行相应义务,因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外出不能当日完成批改手续,阻止盗抢险生效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业务员。因此,黄先生所投保的盗抢险,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南海区法院还认为,因为黄先生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注明经办人系李某,证明李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李某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南海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佛山市中院终审认为,因李某系涉诉保险单明确记载的经办人,其对外应具有代表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的权利。黄先生在车辆上牌后已通知李某办理批改,应视为该通知已到达保险公司,黄先生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办理批改,其过错在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据此,佛山市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身边法案

  ·案情

  合同批改前车辆被盗

  

  据投保人黄先生讲述,2009年12月31日,他以3.88万元购买了一台长安牌客车。当天他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5万元的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止。在这份保险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约定“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此后,保单一直保留在业务员李某手中。

  2010年1月14日是周四,黄先生的客车在广东佛山南海车管所登记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是,李某称其在外办事不能回公司,周六、日保险公司不办公,下周一才可以帮黄先生办理。不料,就在2010年1月16日星期六的晚上,黄先生的客车被盗。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