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巧用合同义务破解退换车难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0 09: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

  

  ■本报记者 李 建

  退车、换车难是当前汽车消费领域一个难题。对于汽车转向和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等质量问题,商家往往只修不换,原因就在于汽车“三包”规定没出台,退车、换车没有依据。不少消费者组织对此束手无策。

  日前,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提出,可引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解决这一难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聂云东。

  问:以合同义务解决汽车退换难题的基本着眼点是什么?

  答:引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解决汽车退换难问题,其着眼点在于从规范汽车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入手,或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将有关“三包”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明白。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以合同义务主张权利,将会主动得多。

  问:如何理解合同义务?它具体包含哪几个层面的意思?

  答: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在缔结合同和履行合同阶段分别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为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一般不需当事人约定。产品“三包”规定属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不发生解除合同和履行抗辩权的后果。这在实际中,对消费者不利。

  问:与“三包”规定相比,适用合同义务解决退车、换车难问题,具有哪些现实作用与意义?

  答:事实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依据。“三包”规定是对这些法规的执行予以进一步规范。在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如果在汽车销售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有关修理、更换、退货的内容,发现质量问题后适用合同义务来主张权利,会更便利、更顺畅、更有效。守约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有其他损失的,如买车人支付的新车附加税、保险、上牌照的费用以及误工费等,违约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能确认汽车在交付时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这个期间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为两年。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目前大部分汽车销售合同中,对车的质量约定十分具体,而对检验期限一般不作规定,或者只约定交付时对车的外观、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由于有些潜在的、隐蔽的瑕疵无法在交付时查验确认,而只能在车辆行驶后才能发现,所以消费者只要是在购车后两年内,发现汽车在交付时已存在质量缺陷并且通知了出卖人的,都可以主张退车和换车,这就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提供了较长的时间、空间。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