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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消协:快递先签收后验货实属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4 11:02 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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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折商品不退换打折区   打折商品不退换打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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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停车,车损自负;打折机票不得退票、改签……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部分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行业规定和格式合同条款,日前,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组织“3·15”律师团进行了点评。

  打折机票不退不转

  行业规定:打折机票不得退票、改签。

  点评意见:机票打折是航空公司吸引消费者选择其公司提供承运服务的营销方式。机票打折只是公司的促销手段,其本质上与普通机票并无不同之处。消费者购买机票之后即与航空公司形成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只有旅客逾期办理退票,承运人才可以拒绝其退票的请求。

  航空公司所谓的“打折机票不得退票、改签”的声明告示并非是与乘客平等商量的条款,而是航空公司强加给乘客的,属于单方提供的排除消费者变更、解除权利的格式条款,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认定无效。

  免费停车,车损自负

  行业规定:在为消费者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所,商家作出“免费停车,车损自负” 提示。

  点评意见:这个提示并不能完全免除商家的过错责任。如果由于商家过错导致车辆损坏,商家仍然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尽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已经存在的消费合同而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是我国《合同法》确立保护的合同权利义务之一。从理论上讲,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根据附随义务的“过错责任”特征,商家应该对因自己未能尽到管理责任而使消费者免费停放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前商家对上述车辆的管理责任,应有以下几方面:必要的提示和引导;常规的看管、巡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必要的询问、核查、拦阻和报警。

  快递先签收后验货

  行业规定: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点评意见:快递公司如此规定及做法,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标的物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快递行业“先签收后验货”的格式条款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行业规定:商场在销售商品时标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意见:商品打折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因某些原因降价让利的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商品,而应称为处理品;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商家上述做法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以此来蒙骗消费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既免除了商家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又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行业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时,经常随出售的商品附赠一些其他商品,而且规定“本商家对附带赠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生产商联系。”

  点评意见:此规定是以声明的形式免除商家的责任,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商家随销售的商品附赠一些其他商品,其性质是附义务的赠与。按有关法规,商家随销售商品而赠送消费者的其他商品的退、换、修责任不得免除,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均应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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