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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密码交易银行无责?法院判决消费者获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9 09:0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是本报3·15系列调查中消费者认为最应该修改的银行霸王条款。这一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存款被盗案中,就认定这一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案情

  2009年3月2日,龙小姐在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金贸支行开立了牡丹灵通卡。2010年10月21日,她卡内的存款被转账取走15000元,现金取走20290元。

  卡在自己手中,3.5万多元存款却只剩下了90多元。2010年10月27日,龙小姐发现存款被盗后立即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贸派出所报案。经警方查明:龙小姐存款被户名为农某的人从工行广西南宁中尧路支行自动取款机取走。

  其后,龙小姐与工行金贸支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龙小姐认为,自己与工行系存储合同关系,其账上权益被他人侵犯,工行金贸支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工行方面辩称,该行系统安全无缺陷,取款人凭密码交易实现“人机对话”的过程中,银行无过错也未违约。龙小姐自身保管密码不当,依合同条款,责任应由储户自己承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龙小姐将涉案的两家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2011年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自助银行与ATM的推出,为储户带来了便利,为银行更多地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机会与空间,然而也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犯罪,有责任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时,没有给ATM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所致ATM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为商业银行与储户层级的一笔交易。据此,龙华区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35290元。

  一审宣判后,工行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争议款项的支取,如果不是龙小姐所为,则完全是龙小姐保管密码不当,将密码泄露于他人导致。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不应脱离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否则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2012年1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说法

  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不过,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然能够破解和利用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储蓄关系中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银行则负有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龙小姐发现卡内资金缺失后马上报警,并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工行无法证明使用借记卡从龙小姐账户中取款的是什么人,那么只能视为该行自认其发放的借记卡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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