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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券购物不能“三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8 08:4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郑梦超

  “这双运动鞋刚买了一天就开胶,修完后穿了一天又开胶。我到专卖店要求换货,他们却说管不了。”近日,北京的消费者刘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这件事。正是这双售价为379元PONY牌运动鞋让刘先生异常憋屈,因为他买鞋的时候用了商家赠送的礼金券,没想到用了礼金券,却没了售后服务。用礼金券购买的商品就不能享受售后服务吗?记者随即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新买的鞋没有售后服务

  刘先生所说的礼金券是PONY经销商赠送的,每张金额为100元,刘先生手里共有6张。“当天我买了两双鞋,总共678元。结账时,除了用6张礼金券,我另外付了78元的现金。”然而,当刘先生发现运动鞋有质量问题,与专卖店协商时,专卖店却称,刘先生的鞋是通过特殊方式购买的,无法提供售后服务。

  记者看到,刘先生购买的运动鞋在鞋帮处有多处开胶现象,在开裂的缝隙间,明显有被胶粘过的痕迹。“店员说粘鞋的胶是环保胶,黏着能力明显不如工业胶,用不了一个月,这双鞋肯定还会再开胶。”刘先生说,“现在这双鞋没法再正常穿了。”

  “礼金券背面确实有一些商家自定的使用细则,其中一条是‘持礼金券购买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刘先生回忆说,“可是礼金券也是代金券啊,我拿它来买东西,就属于消费行为。商家应该给我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有义务及时给我退换。况且,我还花了一部分现金呢。”刘先生说。

  商家:有问题也不退换

  针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于3月8日来到位于北京海淀区远大路附近的金源新燕莎Mal的PONY专卖店了解相关情况。“我们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我们确实应该替顾客更换一双新鞋。但对于使用礼金券购物的顾客,我们有规定不提供售后服务,我们在礼金券的背面也对此进行了明示。”该专卖店一位姓高的业务经理说,“顾客买到有问题的鞋,只能说是‘点背’。”

  高经理还告诉记者,除了在礼金券背面明示“持礼金券消费概不退换”,店员在顾客购物时也会进行提醒,如果顾客拿礼金券来消费,就视为认同他们的规定。可记者在该专卖店内环顾一周后,并未发现有类似“持礼金券消费概不退换”的提醒说明。当记者要求查看PONY的礼金券时,高经理称“目前无法提供”。

  随后,记者来到金源新燕莎Mal运营部采访相关事宜。该部门工作人员韩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刘先生使用的礼金券不是针对所有顾客的消费代金券或购物返券,只是专卖店私底下赠送给部分顾客的,商场管理方无法对此进行调解。“如果顾客用现金或购物获赠的代金券购买商品,因商品质量导致纠纷,我们会及时进行调解。但现在看是消费者白拿了商家的鞋,专卖店不承担责任也合理。”韩女士说,这种情况只能由刘先生与专卖店自己协商。

  持券购物不算消费是惯例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出于合作目的,品牌零售商向友好单位或个人赠送礼金券到其专卖店换购商品的行为成为了常态。3月9日,记者致电耐克、乐卡克、李宁等品牌在北京的部分专卖店后获悉,这些品牌的部分专卖店可接受礼金券消费,可以原价换购商品,而“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他们的惯例。“我们已经在礼金券上注明了不能退换等规定,在发券时也告知了对方。”耐克金源新燕莎店的员工向记者表示。

  为何要对礼金券购买的商品概不退换呢?3月12日,PONY品牌经销商昆山泰崧精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泰崧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任女士向记者解释称,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实际上是公司赠送的礼物,不属于消费购买的商品。其实质是一种馈赠,出现问题后再由公司负责退换没有道理。

   合同成立应提供“三包”

  用礼金券到商家换取等值金额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有没有义务提供售后服务?

  “商家单方面在礼金券上标注‘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明显是减轻自身责任的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礼金券是商家吸引消费者购物的诱饵,是商家在销售自己的商品前,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利益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消费者在使用礼金券购物时因金额不够,又自掏腰包支付了差额,可以看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无论消费者用现金形式还是礼金券形式购物,商家都应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是残次品。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运动鞋两次出现开胶,应该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商家有义务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售后责任。”王雅军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严方对记者说,尽管刘先生没有用现金支付等值金额,但基于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分割。从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言,商家提供质量合格商品、承担“三包”售后服务属合同义务,否则便属违约。

  在本报的调解下,昆山泰崧公司最终于3月14日为刘先生更换了与问题运动鞋价值相等的其他PONY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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