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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条“霸王条款”条条都霸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6 08:3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太原讯(记者冯铁飞)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首批涉及房地产、物业服务、商业零售、旅游,公用事业五领域29条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和2011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查处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产品”等,这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有望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据介绍,本次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整治的突出问题:一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二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此次专项行动至11月底结束。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将对公用企业、服务企业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中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备案等手段,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指导、规范。同时,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治理、社会公示等方式,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及时、快速的监督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山西省工商机关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相关案例

  ●2011年4月28日 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阳泉市盂县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推出的“神州行系列套餐”服务全部设定有包月费,消费者在选择套餐时,当月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自愿原则。该公司在“阳泉移动3G业务服务协议书”第九条补充事项说明中规定:“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该条款免除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盂县工商局对该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

  ●2011年5月9日 长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用水协议》中有“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的条款,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长治县工商局依法责令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冯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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