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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鬼”保障房还没消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5 08:5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刘 铭

  通过申请、摇号等一系列严格程序,好不容易买到的经济适用房,入住后发现室内有噪音,让业主们吃不好睡不安,精神备受折磨。而噪音的罪魁祸首竟是设在负一楼的巨大水箱和高压水泵。这是设计缺陷还是其他原因?保障性住房有问题,业主可以选择换房、退房吗?近日,本报记者对成都市这起保障性住房纠纷进行了调查。

  业主家现恼人噪音

  “整套房子的上空弥漫着异常大的轰隆噪音,犹如飞机在上空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频率为每隔1分钟就响近两分钟。由于每天生活在这种恶劣环境下,无法安心休息,家人精神几近崩溃……”接到成都王女士的投诉,本报记者于4月12日上午来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69号皇经嘉苑的王女士家中,在客厅、过道、次卧室体验了一遍。记者发现,除了嗡嗡嗡的声音外,王女士家中还有间歇性的轰隆隆炸响声,感觉地面和墙面都在微微颤动。次卧室是重灾区,墙壁里还有像老鼠向上快速爬行的声音。

  据了解,皇经嘉苑小区是成都市2009年底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经济适用房1376套,廉租房200套。王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12月9日,她在摇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后,买了一套位于底层的二居室。2011年3月入住后,生活全被这恼人的噪音搅乱了。

  记者调查发现,受这种噪音侵扰的主要是该小区3栋二、三两个单元底层的10户业主。三单元104室的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开始以为是热水器轰轰的声音,时不时还发出“吱——”的刹车声,感觉心脏都要跳出来,入住时孩子还不到1岁,经常半夜哭。二单元104、105室的业主也找记者大倒苦水。业主蒋先生告诉记者,为了让患癌症的妻子安静休息,晚上睡觉必须先喝酒。

  供水设施惹祸

  为查找神秘噪音源头,王女士等业主可谓绞尽脑汁,直到找到小区物管经理,谜底才终于揭开,原来是设置在负一层专门给小区6层以下住户供水的高压水泵和巨大水箱惹的祸。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供水设施主要由生活水泵房(二次供水控制室)和生活水池两部分组成。生活水泵房安装有9台高压水泵,据小区物管介绍,水泵24小时开启,用水高峰时9台水泵齐上阵。现场声音震耳欲聋,住户们听到的噪音就来自于这里。而生活水池是一个约260立方米的不锈钢庞然大物。小区物管告诉记者,水池平均约15分钟往池子中注水一次,平均每次注水约7—8分钟。住户听到的间歇性炸响就是注水时发出的声音,每次注水结束关闭闸门还发出一种刺耳的尖叫声。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先后向房管、环保、建委、市长信箱等多部门写信投诉,最多的答复是找小区物管处理。可一年过去了,都没有真正解决此事。

  两次整改无果

  4月17日上午,负责皇经嘉苑小区物业管理的成都成房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继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业公司对王女士等人的投诉非常重视,已联系开发、建设、设计单位,对供水设置噪音大的问题进行了两次降噪整改。第一次是在2011年12月,由小区设计单位对水泵房降噪问题进行了设计修改。第二次整改内容是在安装降噪和阻断结构传声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建筑隔音降噪处理,这项整改施工已于今年4月16日结束。“经过两次整改,噪音问题已经解决了。”陈继云说。记者在陈继云提供了一份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更改通知书》上看到:“由于生活转输水箱进水管噪音较大,影响住户正常使用,现将进水管及阀门进行局部修改调整”。

  当天上午11点左右,陈继云随同记者一起来到王女士家,在进门过道和次卧位置,嗡嗡嗡的声音仍能清晰地听到。王女士表示,只是比整改前“好一些”。

  4月17日,本报记者收到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皇经嘉苑小区房屋噪音污染问题的复函》,否认存在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并称:“皇经嘉苑项目是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在3幢地下室设有生活水箱,供小区生活用水,是经过市建委批准并且工程施工后,由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的。”

  成都市房管局新闻中心主任兼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李健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该小区的房屋在结构和建筑上没有问题,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噪音污染是属于环境问题。当记者问及小区是否经过了环保评估时,李健回答“不可能对每一户都搞环评”。

  保障房退换是空白

  在采访中,部分业主提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出现质量等影响正常居住的问题,能换房或者退房吗?

  记者在业主与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成都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中看到,其中第十三条约定: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第十四条约定:在该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合同中,并没有对换房问题进行约定。在退房问题的约定内容中,也没有涉及退房后购买资格如何处理等核心问题。

  随后,记者查阅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没有找到一条有关退房或换房的规定。

  李健坦言,目前成都还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退房或换房的相关机制。“如果退房或换房,相关部门要重新审核购买资格。”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或廉租房承租人也是消费者。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都应该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影响正常居住。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填补制度空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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