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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叫停首批20条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10:05 来源: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婧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这些消费者司空见惯的说法,实际上都是商家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昨天,市工商局叫停了首批20个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并表示,今后消费者如遇该类“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消费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20个合同格式条款,分别为: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游玩者)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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