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构建”探索和谐调解模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7 08:25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逄文越 时保松 本报记者 王照重
近期,山东省即墨市工商局在处理消费者申诉工作中积极探索“三个构建”,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较好地履行了消费维权的工作职责。
构建和谐调解氛围
转变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调解的认识,构建和谐调解氛围。在调解工作中,即墨市工商局注重把调解与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争取消费者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减少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行为,争取经营者的配合。
前不久,消费者张先生拍婚纱照,一次性交清了1999元的拍摄费用。选小样时,婚纱店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能在所选小样中挑选20张入册,其他小样如想要,每张加收50元,如果让店方设计装册,超过30张每张100元,并且所有相片不给底板。张先生对店方上述做法不满,向工商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后,工商人员首先采取化解矛盾、平抑双方激动心情的做法,消除双方紧张的对峙状态,引导双方静下心来商讨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随后,工商人员劝说张先生为拍婚纱照而闹得心情不好没必要,并对店方负责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解释,指出店方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在所有的照片小样中挑选20张入册,其他小样如想要,每张加收50元,如果让店方设计装册,超过30张的每张50元,所选的相片店家均需将底板给消费者。
构建和谐调解程序
克服不规范调解行为,构建和谐调解的程序。即墨市工商局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该局强调在调解工作中,对同一争议,不能因调解人发生变化,使调解工作脱节。前后调解人要注意衔接,将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处理方案告诉接手人员,保持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工作必须做到一人为主,他人配合;对消费争议有不同观点的,应在内部先沟通,达成一致后再进行调解。
消费者王女士花2000元购买了一台搅拌机。后因搅拌机出现质量问题,王女士要求经销商退货,遭对方拒绝。王女士申诉至即墨市工商局。工商机关立即启动和谐调解机制,派两名工商人员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解过程中,工商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双方工作,经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了王女士与经销商达成和解协议,王女士如愿退掉了设备,拿到了货款。
构建公平公正调解结果
改进调解人员的工作理念,构建公平、公正的调解结果。即墨市工商局始终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误解,要求调解人员做到不情绪化,坚持公正调解,以理服人,消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抵触情绪。
今年年初,消费者刘女士花2160元在即墨市一家美容店,办理了可使用50次的背部护理及刮痧保健消费卡。使用了几次后,刘女士参加了店方的服务升级活动,续交了1000元。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刘女士没有再去消费,当近期再去消费时,被告知其所办的消费卡必须1年之内消费完,否则就当作废处理。刘女士向工商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后,工商人员展开了调查。美容店负责人表示,限定该卡的消费时间,可以督促消费者定期按时进行护理,从而起到更好的保健效果,并且一年时间内消费50次,时间很充裕,具有可行性。消费者认为,商家单方面限定消费时间,侵犯了消费的知情权,并且商家没有在办卡之前说明,而是办卡之后强制消费者接受。
工商人员认为,商家的做法涉嫌侵权,建议商家对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服务进行退费,参考单次的护理费用50元/次,退费标准为,服务未升级之前,按2160/50=43.2元/次;服务升级之后按3160/50=64元/次。最终,双方接受了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