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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丢iPhone4只赔800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0:5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王 凯 刘衽伟 记者郑梦超)委托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新买的价值数千元的iPhone4手机,不料中途手机丢失,快递公司仅答应赔100元邮费。今年4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调解成功一例未保价客户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的案件,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将《邮政法》相关条款作为免责“挡箭牌”不成立,但由于消费者不能证明包裹中物品的价值,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800元。

  消费者卢先生诉称,2011年10月9日,他花了4000多元在网上购买了一部白色港行苹果i-Phone4代(16G)手机。一周后,因手机信号接收有问题,卢先生打算将手机寄回卖家退换。为图方便,他打电话至附近一家快递公司的网点处,要求对方业务员上门取件。卢先生填了一张单子并交纳了30元运费后,业务员将手机取走。

  半个月后,手机卖家反映没有收到退货手机,于是卢先生多次给快递公司打电话咨询,后被告知包裹在途中丢失。

  当卢先生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付购机款及运费共计4443元时,快递公司以未办理保价为由拒绝赔付。快递公司表示,其快递单背书契约上明示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的保价条款。此外,按照《邮政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邮寄资费的3-5倍进行赔偿合情合理。

  巴南区法院认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递物件丢失赔偿规定所调整的对象限于邮政企业,外延只及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合资或控股企业,并不适用于民营快递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丢失邮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一些快递公司将该条款作为免责“挡箭牌”的做法明显不能够成立。但因卢先生未能证明快递公司将其寄丢的包裹中是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因此只能经调解后,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卢先生800元。随后,卢先生撤诉。

  巴南法院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要尽量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信誉度较好的公司,而且在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是否保价等要完整,并注意保存好运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律师观点

  货物没送到算违约

  

  “消费者与民营快递业务的赔偿纠纷,应参照《合同法》来解决。快递运单契约中对不保价客户只赔偿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3倍的规定,对丢失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表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董正伟认为,快递公司与客户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一旦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消费者货物无法安全送抵目的地,快递公司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丢失货物是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因5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新国家标准中并未明确就客户保价与否而统一赔偿标准,董正伟建议消费者还是对贵重物品选择保价服务,从而最大程度降低自身损失。

  “快递企业对不保价客户的赔偿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行业霸王条款。”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见山对记者说,根据我国《邮政法》规定,只有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适用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邮政法》中被称为“快件”,并不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其损失赔偿应适用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与民营快递业务的赔偿纠纷,应参照《合同法》来解决。快递运单契约中对不保价客户只赔偿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3倍的规定,对丢失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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