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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加倍赔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9:2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南京讯(顾建兵 吴克宏 记者薛庆元)江苏南通市一购房人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发现开发商将房屋另售他人,便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加倍返还购房款。5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一房二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城公司)返还购房人购房款67万余元,并加倍赔偿损失。

  2009年2月11日,上海的陈女士看中位于通州家纺城金川大道157号瑞豪国际中心一套商品房,与时任家纺城公司股东、公司财务总监梁某签订了一份该中心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陈女士交清全部购房款共计673850元。眼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家纺城公司却称从未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收到她的购房款,拒绝交房。

  2011年3月7日,陈女士将家纺城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家纺城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在案件审理中,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家纺城公司另行出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陈女士认为,家纺城公司的单方违约让她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购房款1倍损失673850元。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家纺城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依法有权进行商品房预售。公司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约定义务。鉴于家纺城公司已将该案涉房屋另售他人,也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备案登记优先的原则,陈女士买房目的已无法实现,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陈女士要求家纺城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家纺城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673850元,并赔偿损失673850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卖方违约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家纺城公司股东梁某代表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齐全,依法成立。在陈女士按约支付购房款后,家纺城公司也应按约履行交付义务。但陈女士所购的这套商品房已被家纺城公司另售给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登记,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依法追究家纺城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告家纺城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女士有权向被告主张加倍返还购房款权利,以维护自己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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