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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商品房未明码标价被罚款4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10:21 来源: 荆楚网-楚天金报

  省物价局昨日通报9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商品房未明码标价 罚款4万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 彭鹏 通讯员 沈佳

  今年以来,蔬菜等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多,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违规收费、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昨日,省物价局公开曝光了9起较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件,帮助消费者增强价格维权意识、提高价格维权能力。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违规收费、擅自提价等。

  豆制品加工户串通涨价

  案例:十堰市豆制品加工大户郭某、邬某、潘某,合谋串通该市部分豆制品加工户,于2011年2月18日召开豆制品停产涨价会议,约定先停产、后涨价,导致2月18日-21日,十堰城区市场豆制品断货。

  2012年1月,通城县房屋中介协会多次召集当地28家房屋中介机构开会,集体讨论统一将中介服务费上调10%-30%。

  分析:以上两起价格行为均构成串通涨价,物价部门已依法责令改正并罚款。其中,涉案的郭某、邬某、潘某分别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商品折后价比原价还高

  案例:2012年3月28日,随州某家电卖场在商品促销活动中,一品牌液晶彩电标价签上标示:零售价格4799元/台,特价3799元/台。经查实,促销活动前,该店此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3300元/台,低于本次标示的促销价格。

  钟祥市阳春商城服装柜在节日促销活动中标示:老爷车牌休闲裤“原价288元,现价100元”。经查实,该商城老爷车牌休闲裤的实际售价为100元,并没有288元的销售记录。

  分析:以上两起价格行为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已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处罚。

  部分商品房未明码标价

  案例:2011年6月,湖北巨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鄂州市销售商品房,部分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另外,麻城市鸿昌出租车公司、星火出租车公司、屯仓出租车公司、金达出租车公司部分运营车辆不打表收费。

  分析:从去年起,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将不再是告诫提醒的处罚,而是真金白银地罚款。以上两起案例所诉行为,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前者物价部门已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后者物价局部门责令四家出租车公司改正,并按每车1000元处以罚款。

  公司违规收费或擅自提价

  案例: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仙桃市三丰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价外,违规向购房者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等费用,共计44829元。

  2012年1月31日,天门汉羽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部分农村道路客运票价。2011年12月2日,通城县启辉加油站超过规定价格销售0#柴油。

  分析:以上三起案例均构成违规收费、擅自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于第一起案例,物价部门已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第二起案例,物价部门已责令其恢复原价,现场退还乘客价款560元,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第三起案例,物价部门已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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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局将严查9类价格违法行为

  昨日,物价部门表示,下一步,将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加大检查频次和巡查力度,从严查处、及时曝光以下9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虚假标示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②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③价格标示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④降价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⑤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或对两种商品只使用一种标价签,以低价揽客再高价结算;⑥将假劣商品作为馈赠物品;⑦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如带有价格附加条件,含糊标示或不标示附加条件;⑧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消费;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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