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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利耍字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8:1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作为全球顶级豪车品牌,宾利汽车堪称车中贵族:买车的人只有预先下订单,往往要一年后才能提车。“交了90万元的定金,一年后却没拿到车,经销商还拒绝双倍返还定金。”辽宁消费者张先生近日对记者说。

  2010年9月16日,张先生在北京与宾利汽车的授权经销商北京美和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振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订购一辆宾利慕尚2011款汽车,合同款共计498万元,并预付了90万元作为定金,约定2011年7月份提车。

  2011年7月,张先生向美和振永公司提出了提车要求,但对方却表示,由于宾利汽车调整生产车型,其订购汽车停止生产,因此无法交车。美和振永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31500元作为补偿。

  张先生对于美和振永公司的违约行为感到很不满。他提出,预付款为合同定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美和振永公司应该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即180万元,而不是仅仅支付利息。但美和振永公司却表示,预付款收据上写的是“宾利意向订金”,不应该双倍返还。

  记者在张先生的购车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上看到,付款方式一栏中写着“交付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为定金,以卖方账户显示收到款为准,合同生效”。而收据上却写着:“交来宾利意向订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张先生这才发现,原来美和振永公司早在接受预付款的时候就已布下了逃避违约责任的陷阱。2011年10月28日,张先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和振永公司在诉讼中辩称,虽然合同上约定的是定金,但是在张先生签字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将90万元的法律性质由定金变为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之罚则。

  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国告诉记者,这种在合同上约定预付款为定金,在收据上却改为订金的行为绝非疏忽,而是故意,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宾利中国向各地授权代理商发出的关于慕尚标准版暂不接受订货的通知,这是美和振永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通知发出于2011年4月1日,是张先生订购该车并交付定金的6个月之后。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90万元的法律性质为定金,仅凭收据中的“订金”不足以说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美和振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先生变更90万元法律性质的意思表示,美和振永公司提出的“这90万元应视为“成约定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缺乏足够法律依据,因此对美和振永公司的答辩不予采信。但法院同时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宾利中国暂停接受指定车型的订单,并非美和振永公司主观故意造成,不足以说明美和振永公司未勤勉履行合同,因此也未支持张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美和振永公司退还张先生90万元定金并偿还52650元的利息。

  目前,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张先生已提起上诉。

  快评:一字值90万元,买的没有卖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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