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车遇保险“真空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8:19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耿记安
“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临牌期间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赔。”许多购买新车的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恐怕都遇到过这样的霸王条款。明明交了车辆盗抢险的保费,车辆被盗理赔时自身的权益却遭缩水,保险公司的这项免责条款一直饱受诟病。日前,河南省许昌市一法院打破了临牌汽车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赔的瓶颈,判决临牌汽车被盗抢,保险公司照样全额赔偿。
临牌新车被盗获赔
新买的轿车还未上牌照就被盗了,车主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争论不休,并为此闹上法庭。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孟先生保险赔偿金11.2万元。
去年2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的孟先生以12.5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次日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单,并交纳了保费,约定保险期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1.2万元。
孟先生还没有申领到正式牌照,车辆就被盗了。随后,孟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一栏中已经注明“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孟先生的新车未领牌照即丢失,属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应予以赔偿。孟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向孟先生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过相应的保险免责条款,所以该保险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魏都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主审该案的法官指出,临时车牌的车被盗抢不赔,是目前保险行业的惯例,它的约定是“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开始,盗抢险才生效”。这是保险公司未和消费者协商单方制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客观上缩短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期,对消费者来讲,事先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并没有举证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该条款也不合理。
拒赔是行规
6月11日,记者对郑州市的平安保险、人保财险、永安保险、阳光保险等10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保险、人保财险、永安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对于购买了盗抢险但未上牌照车辆的丢失不予理赔。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服务中心工号为75号的工作人员明确向记者表示,新车购买盗抢险自签单后开始生效,但是保险车辆在未上正式车牌前丢失,机动车盗抢保险不生效,但保费还必须依据1年的保险期全额交付。
对于新车盗抢险不赔的原因,一位多年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余先生表示,新车购买盗抢险不生效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未悬挂正式车牌的车辆丢失,查找起来有困难,而且找回的希望渺茫,因此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不予理赔。
侵犯消费者“三权”
6月11日,记者随机采访了9位购买过新车盗抢险的消费者。9位消费者均表示购买保险时从来不知道保险合同上还有“临牌期间盗抢险无效”的免责条款。只有一位消费者表示事后详细查看保险合同时才发现了这一霸王条款。9位消费者一致表示,保险公司全额收取保险费用,却“缩水”自己的责任,明显不公平。况且,消费者在购买盗抢险前,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人明确告知临牌车被盗不赔。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告诉记者,临牌期间汽车被盗抢保险公司拒赔,是保险行业典型的霸王格式条款。他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等规定,保险公司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盗抢险服务缩水,更没有给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扬博士表示,临时牌照的新车一旦被盗抢,因为车辆身份不好证实,保险公司的确有较大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制定更公正、更明确的条款,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如设计出多种保险产品让消费者选择,在投保时明确告诉消费者,有没上正式牌照前车辆被盗,由保险公司赔付的盗抢险产品;或者明确规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消费者所交纳的盗抢险保费按实际生效的时间计算”;或者按照现行的规定,未上牌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让消费者自己选择。
另据记者调查,目前保险公司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如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不赔等。本报将继续关注汽车保险领域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