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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人吃错药就该定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2 06:44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孙瑞灼

  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该台广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该台广告业务员王勇、广告主徐文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据6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该台的综合频道、旅游频道等多个频道播发多个虚假药品广告,多次受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分局的处罚。其后,该台仍然继续播发虚假药品广告。作为媒体机构,从单位到执行部门、个人,因播放虚假广告一律被控有罪,该案已在全国创造了多项 “第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这几个“第一”,将让电视台在今后播放虚假药品广告时有所收敛,更关键的是,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和广告业务员因此受到法律追究,对他们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这起虚假广告案虽然尚未判决,仍然具有标杆意义。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广告让老百姓真假难辨,深受其害,严重危及群众的生命健康。特别是打开电视,到处充斥着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由于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医疗广告违法违规现象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如是说。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但很多地方电视台仍在有恃无恐地播发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原因何在?在我看来,处罚力度过轻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虽然在以往一些虚假广告案中,也有一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受到处罚,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却很少受到追究。这从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媒体被控虚假广告罪案”可见一斑。

  《广告法》虽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羊毛出在羊身上”。

  从电视台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控有罪一案,我们看出有关方面治理虚假广告的决心。这让人们看到了一种乐观的可能性:只要《刑法》条款落到实处、司法机关依法作为,虚假广告这一社会公害就并非无药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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