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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定金可索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1:0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陈云奎 本报记者 何春雷

  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买方预先给付卖方一定比例的款项,这笔钱一般称作定金。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交定金后,如果要求终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但若缴纳的定金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额,多余部分是否要退还?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超额扣留定金纠纷,消费者拿到了多交的定金。

  五一期间,塘沽消费者孙女士在塘沽一商场家具专卖店选购了总价4800元的家具,其中包括四门衣柜、床头柜、鞋柜、床垫等4件商品,并交了1800元的定金。5月6日,孙女士从另外一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张床,同时商家赠送她一个床垫。孙女士找到前一个家具专卖店,要求退掉已经订购的床垫,遭到对方拒绝。最后,在商场协调下,孙女士以800元的价格退掉了床垫。不过,当时专卖店并没有现场退还定金,而是同意交货时在总货款中减扣800元。“后来越想越生气,家具交货以后没准还会发生什么纠纷呢,干脆全部退货得了。”孙女士说。于是,5月26日,孙女士赶到家具专卖店,要求退货。家具专卖店的负责人却表示,家具已运到,6月1日要交货,不同意退货。最后,双方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消协调查核实后,认定孙女士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说,孙女士购买的家具总共货款为4800元,定金最高只需960元,而孙女士实际交付了1800元定金。经过消协调解,孙女士赔偿家具专卖店800元,家具专卖店将超出的1000元定金返给了孙女士。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嘉杰告诉记者,在消协日常处理的消费纠纷中,以消费者缴纳定金后,单方不履行合同的居多。一些消费者片面认为没有接受服务或获得商品就可以要回定金。“一旦选择了支付定金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不要轻易违约,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王嘉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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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与预付款区别

  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指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加倍返还定金。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其并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陈枝辉表示,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加倍返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财物。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规定,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何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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