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自焚富豪金利斌非法吸储案宣判12人获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8 03:03 来源: 东方早报备受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惠龙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约22亿元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7日电 备受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1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8万元。
今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约7亿元不能归还的后果。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龙公司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且王秀华、吴云介绍他人为惠龙公司吸收了大量公众资金,为该公司的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作为财务人员,直接参与了惠龙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惠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建、贾生叶、刘美娥、苏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秀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他人被判五年至缓刑及免刑,处以最高6万元罚金。
一审宣判后,王秀华、赵星东等被告情绪激动,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