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8日 09: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上海市发改委已公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执行。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也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细则还规定,明确标示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地下车位车辆停放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记者 杨联民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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