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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程序将简化 3万元处罚还不够狠

2011年05月25日 10:28 来源:南方日报

  不符合安全标准即被“召” 被召回产品不得再用

  食品被召回,事前需经过长时间的权威部门论证、评估分析,若企业有异议还得再进行听证,一个“召回令”可能花一两年才能发出。以后,我国食品召回程序将大为简化,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可被“召”。

  记者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看到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与现行执行的2007年版规定相比,食品召回意见稿“瘦身”很多,旧版规定共有五章45条而新规为27条。有专家指出,从意见稿内容来看,其与《食品安全法》相比减少了召回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可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众食品安全。但对违规食品企业只开出3万元罚单,处罚力度不够。

  ■南方日报记者 欧志葵

  实习生 熊汉玲

  ◎亮点一被召回食品不得重新使用

  记者从上述意见稿中看到,对于召回产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前曾出现过食品无害化处理后再生产销售的现象,但国内乳业资深人士王丁棉指出,无害化处理并不完全等于人体食用就没有问题。他强调,销毁过程一定要彻底,并且在监管下无害化销毁,这是对公众负责。“像奶粉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二噁英,焚烧过程中这种毒素会分解成雾状物在空气中扩散,飘到地面、水面造成污染。”

  上述人士还表示,以前不少问题产品滞留在经销商环节,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跟踪处理;而部分在工厂手中的被召回问题奶粉,也被厂家隐瞒下来,没有及时销毁和处理,最终导致三聚氰胺奶粉“重现江湖”。暨大食品科学工程系副主任傅亮建议,在法规执行上,要有有效的手段落实销毁。

  记者从意见稿中看到,“食品召回期限届满但未完成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或者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每隔2日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这一条新规意味着,企业若未完成召回的,有义务和责任继续或再次发出召回令。王丁棉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做好生产量与消费量的统计,如果两者差额较大,则说明销毁不彻底。

  ◎亮点二召回食品不能“换货”

  据意见稿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而意见稿则允许生产企业以“换货”方式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国内知名律师邱宝昌认为,“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销毁。”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认为,只退不换无疑会加重企业成本,但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业注重生产安全,客观上增强了企业的责任感。

  ◎亮点三召回前无须再做评估

  记者昨天比较了正在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和2007年版规定,发现在对于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方面,意见稿简化了程序。

  昨天,广东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对于需召回的食品,前期先要对不安全食品要进行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若企业对被要求召回有异议,还需进行听证,程序很繁琐,要召回不安全食品花费的时间很长”。意见稿则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也称,原来的召回程序比较复杂,层层把关,时间经常拖一到两年,但是食品本身成本比较低,长时间的召回论证只会损耗消费者和企业的精神和加大经济损失,效果适得其反。意见稿简化后,会避免因繁杂的程序而带来的损失,体现对消费者的责任。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也指出,以前对于不安全食品,如果没有评估出来,问题食品就不能下架,这次新规对问题产品立刻下架的举措很给力。

  ◎质疑3万元处罚力度起不到震慑作用

  不过,对于意见稿中,对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不少专家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作用。”

  据意见稿称,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暨大食品科学工程系副主任傅亮认为,政府对违规食品企业只开出3万元罚单并不很合理,应按企业的经营规模而定。“当然,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处罚肯定不行,同时,要把老百姓动员起来,不要让老百姓既维权又赔钱。”

  “3万元对于很多大食品企业来说不算什么,这又回到企业违规成本低的老问题上”。朱永平认为,一旦发现违规食品企业,立刻抄牌、吊销执照,让其永不能营业,强硬手段才能避免召回失灵等现象。此外,他指出,毕竟《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有限,仅仅靠一两部部门出台的法规还不够,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大部门共同推动,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凌驾于各大部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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